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特殊住宅类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居民住宅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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