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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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
第三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
第四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
第五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
第六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第七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鼓...
第八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
第十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中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
第十一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特殊住宅类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设...
第十三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
第十四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成...
第十五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
第十六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落实...
第十七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
第十八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约...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共同组织编制消防规划...
第二十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检查、维护;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居民住宅区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由建设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日常训...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鼓励采用互联网、...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依法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乡道路上违法设置固定障碍物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整改,确保畅通。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第三十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
第三十二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居民住宅设置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体活动场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约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
第三十三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由消防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