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