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