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维护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