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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