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