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城市管理、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联动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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