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

第十五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 第十五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七日前向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申请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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