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

第十六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 第十六条 电子显示装置类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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