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 第十八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 第十八条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设置人,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