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旅行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