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三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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