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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