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四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