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九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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