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八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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