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七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