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