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四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