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一定服务设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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