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根据适用的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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