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停放,禁止在人行道、盲道、城市绿道或者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停放车辆。
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停放,禁止在人行道、盲道、城市绿道或者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停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