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8-02 共 114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依法对... 第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划分有关政府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对城市管理有... 第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协调、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派驻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 第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 第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供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有关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容貌整... 第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通过开展信用评价、制定行规行约等方式,参与城市管理,引导、监督协会成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 第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貌规划,经征求市民意见和组织专家... 第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色彩及造型应当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城市建筑物改变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 第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禁止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线... 第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禁止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确需临时堆放、摆放、设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第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临街门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按规范设置牌匾; 不得搭设雨(阳)棚。 临街门店的经... 第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 第二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户外广...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除施工工地围挡外,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电子屏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施工工地围挡公益广...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应当依法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适当地点组织设...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喷漆、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运输砂石、土方、...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建设农贸市场,配套建设停车、排水、公厕、垃圾收运、消防等...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小区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治改...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广场举行活动,应当遵守广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广场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破坏、损坏广场设施;活动使用...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停车场... 第三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街道、车站、广场、公园绿地、文化体育场所等城市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投放。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应当将餐厨垃圾交...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生活类固体废弃物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工业危险废物、电子垃圾、医疗废物等需要特殊处... 第三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绿化施工、养护、修剪作业产生的垃圾、渣土、枯枝、落叶等,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就地堆放。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合理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以传统、乡土品种为主,适当试验引种新的外来品... 第四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园林绿化植物不得遮盖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遮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第四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四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附属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 第四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桥面及附属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产权单位或者管护... 第四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城市道路... 第五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城市管线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实行管线入地,附属设施箱采取入室等... 第五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供水、排水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疏浚维护,保持完好、运行正... 第五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完好,节能环保; (二)开闭时间、开启率、完... 第五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应当按照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进行,保证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五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第五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二)移动、损... 第五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线及设施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管线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五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 第五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 第六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 第六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食品烧烤,或者为露天食品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进行烧烤... 第六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纸扎冥币或者其他物品。 第六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声污染或... 第六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 第六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沿路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整洁、美...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六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六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公共停车场所(设施)、公交场(站)、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第六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六十七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建设... 第六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六十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非... 第六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六十九条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和客流集散地,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出租汽车应当经出租汽车... 第七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禁止违反信号、逆向行驶、跨越隔离设施等,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 机动车上道路... 第七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一条 禁行区及禁行时段内,禁止禁行车辆通行。 货车、专项作业车等在城市道路行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 第七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三条 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汽车,应当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证... 第七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对乱停乱... 第七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五条 禁止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护栏、信号灯、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七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招揽顾客及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 第七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七条 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并依法...

第八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七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七十八条 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 第七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七十九条 供水、供电等企业办理供水、供电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不动产权证明,对未取得建设工... 第八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八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八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供水、供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定城市管理网格单元,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 第八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调度、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八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管辖本辖区内行政违法案件,跨区县重大案件由... 第八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行政执法活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接到协助请求的部门应... 第八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 第八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 综合行... 第八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 第九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 第九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第九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 第九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放物品,或者占用店外公共场地、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 第九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户外广告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第九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 第九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九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 第九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 第九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城市绿地摆摊设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第一百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 第一百零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一百零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 第一百零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第一百零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 第一百零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过高,或者活动本身产... 第一百零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违法从事现场作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 第一百零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配建的停车场(库)未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擅自停止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 第一百零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观光车等车辆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招揽顾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供水、供电等企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