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