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