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放物品,或者占用店外公共场地、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