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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