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