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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