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从重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从重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