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所、城市绿地摆摊设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经营的物品以及专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具等,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