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