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垃圾、污水、粪便;拒不停止或者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