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养犬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养犬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