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破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