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违法从事现场作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以外违反现场作业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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