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配建的停车场(库)未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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