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观光车等车辆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车辆可以暂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