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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