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供水、供电等企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