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招揽顾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路口和其他危险路段实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行为处罚;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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