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