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过高,或者活动本身产生的声音过大,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