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禽二十元、每头畜五十元并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