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按照改变的外立面面积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