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市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