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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