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三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交通管理 第七十三条 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汽车,应当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持有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禁止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观光车等车辆从事出租客运业务。
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在未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出租汽车司机应当提醒乘客下车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在未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出租汽车司机应当提醒乘客下车不得开启左侧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