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