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