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七条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